武汉汉信

[执业资质]土地评估全国执业、二级房地产评估。
[优势资源] 公司于二OOO年由原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隶属下的武汉市土地估价事务所脱钩改制成立,是伴随着我国土地评估制度的建立,成立最早的估价机构之一,目前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房地产评估业务。业务范围涉及土地评估、地产咨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征收评估、房地产信息咨询、项目投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土地登记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土地交易中介服务等,具备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资质, 并连续6年获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评选的 “A级资信”机构荣誉。
公司是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单位;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及税费征收项目土地评估机构”中标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招拍挂土地交易底价和土地转让交易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入围中介机构;武汉市洪山区土地整理储备和房屋征收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入围机构;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13家单位之一。

[项目经验]公司已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银行、中国建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双虎涂料公司、武汉三 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科技公司、武汉锅炉集团、武汉葛化集团(祥龙电业)、武汉马应龙药业、武汉健民药业等大型企业上市、重组、改制评估和中 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江夏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江汉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洪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西湖国土 局、武汉城投集团、武汉地铁集团、地产集团、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亿财富(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委托的大型房、地产抵押评估、征收评估、资产处置评估等等。


 [业务范围]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2、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苗木等征收评估

3、为被征收方提供征收政策、方案咨询


[业务流程]
1、委托立项(签订评估合同)
2、下达作业指令
3、编制评估计划(评估工作计划、人员安排、进度安排)
4、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收集权属资料、实地调查、拍照)
5、整理分析资料(依据资料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6、撰写评估报告
7、报告的三级审核
8、提交预评报告(预评结果公示)
9、现场答疑(预评结果解释、报告修改)

10、报告、评估费用、资料归档


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3]8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即估价报告书)应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未报备案的,其评估结果不得作为收费基数。  
  四、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及鉴定机构方可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并按照《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方可收费。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七、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远城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