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信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落户享市民待遇不强行收地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8-10       浏览次数:5649 次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最新政策体现出落户、加钱、不动地这三条主线。

《通知》从保障教育权利、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加大就业支持等十个方面为财政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路线图”。

《通知》指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维护权益、消除顾虑”的原则,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通知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免除了农村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陈锡文强调,《物权法》规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用益物权,就是财产权利。所以不能因为农民变成城里人,就把权利拿掉,如果要拿掉那么只有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可以。    

“很多农民为什么不敢进城,不愿进城,有很多原因,一个是城里人很多公共服务没有提供给他,且他最大的一个担心就是换成城市户口之后,会不会强迫把那几个权利收走。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这几个文件都明确地告诉了不收,维护权利。因为这是一个财产权利,它不因为职业、居住地的变动就一定要去变动它。”陈锡文说。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通知》怎么说?

保障享有平等教育权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统筹完善城乡社保

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动态调整均衡性转移支付

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

建立市民化奖励机制

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

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确保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中西部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

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不得强行要求转让土地权

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